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1004号
申请人: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红光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8511018P。
法定代表人:陈玉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姥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268709。
法定代表人:孔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