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311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塘镇红光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8511018P(1-1)。
法定代表人:陈玉群,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姥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268709(3-3)。
法定代表人:孔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皖0122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民事诉讼阶段,因保全需要以(2018)皖0122民初27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20000393754210300000042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4600元(含诉讼费7637元、保全费3330元、鉴定费10000元、执行费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于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