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民初7014号之一
原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肥东县石塘镇红光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78511018P。
法定代表人:陈玉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燕,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姥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268709。
法定代表人:孔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合肥蓝海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   成   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夏梦书记员崔雯倩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