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957268709,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姥山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孔云。
被执行人: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大圩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王孝辉。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徽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徽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卓玉俊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孙 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