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劲和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财保2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劲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百安大道937号3栋5-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801691512。
法定代表人:雷超,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5175933W。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市劲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渝0101执保76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重庆市劲和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劲和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