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1民初5623号
原告:***,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香山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95175933W。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实验学校,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万川大道5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1451757782D。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实验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耒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