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定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渝0113民初28875号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宁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厦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宏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5年3月12日、4月14日、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定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宏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定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宏达公司支付工程款950518.74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定厦公司与金宏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宏达公司将位于巴南区鱼洞“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土建”项目分包给定厦公司施工,合同包干总价1130000元。合同签订后,定厦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该项目及所有施工并交付使用。经双方多次结算,金宏达公司应支付定厦公司合同总额及增加工程部分的工程款为1632277.05元,金宏达公司仅支付626000元,余款经定厦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请如上。 金宏达公司辩称,案涉合同签订后,定厦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项目的施工,存在部分项目未施工,且在已施工项目中出现部分项目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其拒绝整改。定厦公司未施工部分及出现质量不合格部分整改项目对应的工程款应在应付工程款中抵扣。双方并未就案涉工程价款办理结算,定厦公司也未提交任何符合结算要求的结算资料。双方对已施工工程量、应计价款和应扣款项存在争议,一直在磋商中。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系同一项目,不应重复计费,应当至少扣除一次计费。因定厦公司拒绝整改,且质量问题较多,整改费用较大,案涉合同质保金不能弥补整改费用,金宏达公司为整改支付费用181500元应由定厦公司承担,在质保金中进行扣除,不足部分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重庆明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鑫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金宏达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及施工内容。1.1工程名称: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土建;1.2工程地点: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1.3主要内容:(2)消防水池新建;消防泵房扩建整改土建主体结构;水池及泵房内外墙装修;配合预埋管道,消防给水管道及电气管道埋地部分开挖回填及恢复,电缆井,消防给水管道的支墩施工。(不含管道安装)(含防水);1.4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人工及主材、辅材、包安全、包质量等;1.5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已对施工内容及施工前的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勘察及技术交底。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计费,除因发包人特殊要求或调整导致增加工程量外,不再对合同金额进行增加及减少;二、施工期限。工期要求:共计35天,2023年8月起至2023年9月止。四、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背靠背款项支付方式,在甲方收到本工程业主方支付相应进度款,且满足以下相关条件后,按以下时间节点支付。若甲方未收到本工程业主方支付相应款项的,或者未满足以下相关条件的,则支付报酬的时间节点顺延。1、合同包干总额(含税)1130000元。增值税率9%。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的20%即226000元进度款,作为乙方备货组织进场费用。施工完成由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791000元。经交通质检部分或建委验收合格后回复合同总金额7%,剩余3%作为质保金。施工项目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十三、工程转包或分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再行转包或分包他人,否则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场。《工程量清单》仅注明了工程名称及具体工作内容,并无工程量。 2023年8月29日,金宏达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定厦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土建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程概况及施工内容。1.1工程名称: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土建;1.2工程地点: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1.3主要内容:(2)消防水池新建;消防泵房扩建整改土建主体结构;水池及泵房内外墙装修;配合预埋管道,消防给水管道及电气管道埋地部分开挖回填及恢复,电缆井,消防给水管道的支墩施工。(不含管道安装)(含防水);1.4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人工及主材、辅材、包安全、包质量等;1.5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已对施工内容及施工前的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勘察及技术交底。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计费,除因发包人特殊要求或调整导致增加工程量外,不再对合同金额进行增加及减少;二、施工期限。工期要求:共计35天,2023年8月起至2023年9月止。三、质量标准。5、质保期。(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水池防水工程、内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室内外装修工程,为2年。四、合同价款。本工程采用背靠背款项支付方式,在甲方收到本工程业主方支付相应进度款,且满足以下相关条件后,按以下时间节点支付。若甲方未收到本工程业主方支付相应款项的,或者未满足以下相关条件的,则支付报酬的时间节点顺延。1、合同包干总额(含税)1130000元。增值税率9%。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合同的20%即226000元进度款,作为乙方备货组织进场费用。施工完成由业主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791000元。经交通质检部分或建委验收合格后回复合同总金额7%,剩余3%作为质保金。施工项目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2、本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包括工程第三方预算评审、决算评审费用,还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安全文明等措施费、税费、利润、质保期各项费用、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购买保险的费用等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当乙方累计施工总额达到合同约定总额时,如乙方继续施工,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就超出部分签订合同。如乙方未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获甲方同意的,乙方同意超过本合同总额部分的工程量不再另行计费,其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总价中,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4、若需增加合同中未列入的项目,则按甲方另行审核的单价进行结算。5、质保金为合同结算总额的3%,质保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甲方在次月最后一日内将质保金退还给乙方(无息);如有遗留问题待处理,则退款时间顺延至问题解决完毕(无息);如乙方有违约行为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则甲方在扣出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损失赔偿款或其他相关费用后,在次月最后一日内将余额退还给乙方(无息),不足部分甲方向乙方追偿。6、付款方式。银行转账。7.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5日内送达甲方,且确保发票税率符合税法规定,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发票或提供的发票税率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乙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六、甲方权利义务。6.3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6.4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七、乙方权利义务。7.17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者施工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产生安全事故的,或者乙方不予施工或者不按施工进程进行施工,甲方为推进工程进度或保障施工质量、安全而需求第三方进行施工的,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或者施工费用差价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寻求第三方施工可不通过招标、邀标或者其他竞选机制选择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劳务提供方(含自然人)。甲方可凭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凭据作为前述费用结算或者扣除依据,乙方不持任何异议。十、工程变更与验收。10.1工程变更。(2)因变更导致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做工期相应顺延。十一、施工协作。11.3甲方委派本工程现场负责人***。11.4乙方委派现场负责人:***。附件包括: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六:工程量清单(不限于消防给水管道及电气管道埋地部分开挖回填及恢复,消防管道及给水管道支墩)。《工程质量保修书》中主要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保保修范围:该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给排水、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质量保修金返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年限后,甲方在次月最后一日内将质保金退还给乙方(无息)。 上述合同附件六中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消防水池分部分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消防泵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其中《消防水池分部分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共列明的项目名称包括挖一般土石方、回填方等18项工程,并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但未载明工程量及单价。《消防泵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明包括挖沟槽土石方、挖基坑土石方、排水沟、回填方等42项工程,并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其中排水沟项目中载明沟截面净空尺寸详设计大样图,但未载明工程量及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列明包括消防、给水管道支墩等3项工程,并附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其中消防、给水管道支墩中载明工作内容为: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2.混凝土拌和、运输、浇筑、养护;3.预制混凝土支墩安装;4.混凝土构件运输,但未载明工程量及单价。 上述合同签订后,定厦公司进场施工。2023年11月15日,金宏达公司与定厦公司签订《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土建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因原合同中消防给水管道和电气管道埋地、开挖及回填单项的清单量不明确,现作出以下调整:1、此单项以实际竣工收方为准,结算金额不在合同总额中。2、除合同约定206平台水泵房前沟槽开挖恢复外,其他沟槽开挖恢复单项结算价格以1米长*宽1米内:1580元/米,1米长*宽1.5米内每米:1720元/米。(开挖、回填、除渣、浇筑、路面恢复、大门外围挡、临时通行钢板)。 2024年7月11日,重庆市巴南区公路工程质量监测中心出具《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的报告》(以下简称质量核验报告),载明: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建设单位:重庆航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施工单位:明鑫公司,设计单位: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工程开工时间:2023年9月动工,主体部分于2024年2月完工。消防水池及消防泵房质量检测合格率均为100%,外观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2024年7月16日,航运公司出具《港口工程验收证书》,载明: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于2024年7月16日验收合格。 2024年9月2日,北京中诚正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航运公司委托出具《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中附有航运公司与明鑫公司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结算初审结果确认表》(以下简称初审结果确认表),表中载明:初审金额为3415778.24元。同时附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表中载明:消防泵房及水池土建工程,合同金额1168256.72元,结算报送金额1433054.66元,结算审核金额1321434.36元。堆场改造,合同金额611057.51元,结算报送金额651060.98元,结算审核金额473473.11元。合同量外的部分555788.05元,含2#堆场破损区域拆除修复378644.29元、2#堆场旁破损公路拆除修复154163.45元。 2024年11月12日,定厦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与金宏达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4张收方单,其中一张载明:沟:2.7宽,46.5米长;1.5米内,6.4×3+24.9米+7.1米+13.9米+12米+8米+12米+14米+75.5米+15米;电线沟15.7米。***某在该收方中亦签字确认,同时***注明:以上为管道开挖长度工艺按实计算。 2024年11月27日,航运公司佛耳岩项目部出具《关于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施工有关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载明: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施工由明鑫公司承担。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含工程变更)均已施工完成,经监理单位质量评定、设计单位评价、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及质量监督部门工程质量核验均合格,目前工程项目已通过交工验收合格,投入正常的使用。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明鑫公司90%的费用(经审计后的结算金额),目前正在办理另外7%费用的支付手续,剩余3%的费用将于2025年7月质保期满后办理支付。 2025年1月14日,案涉工程实际使用方重庆航发三江港埠有限公司佛耳岩码头工作人员微信昵称“***,随缘”在微信群名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施工”中发送消息:吴总,陈总,满总,今天发现消防站压力降为0,经过排查,估计是消防站下游侧地理管子漏水,请施工方尽快查找修复。航发集团吴某某随即发送消息:@***-明鑫工程,麻烦安排人检查一下,尽快恢复消防供水。金宏达公司工作人员***某回复:这边尽快安排人员处理。2025年1月16日,“***,随缘”在该微信群中发送消息:近几天压力不正常,经排查发现地埋管(卡口和消防站)有漏水现象。2025年1月20日,航发集团吴某某在该微信群中发送消息:@明鑫思思,上周四(1月16日)我去现场看了,码头方面没有对管道上方的地坪施加额外的超重压力。那段地埋管道,应该还是施工质量的问题,下一步挖出来也看得到。所以请明鑫公司这边做好质量期的维修安排。当然,年前有困难的,在确保消防用水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在年后进行处理。2025年2月21日,“***,随缘”在该微信群中发送了地埋管道挖开后的照片。航发集团吴某某发送消息:这个地埋管的焊接确实有问题,这次整改一定要到位,不然今后处理起来就有点麻烦。“***,随缘”随即发送消息:焊接和回填都存在问题。航发集团吴某某回复:就是。 2025年2月26日,金宏达公司制作《整改通知书》并于2025年2月28日邮寄送达给了定厦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书载明:定厦公司:贵方作业片区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后应工程业主方要求从2025年2月20日起对相关具体点位开挖抢修。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施工违反作业要求所致,应由贵方承担施工整改、修复和赔偿等法律责任。目前已查明的工程质量问题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问题清单(部分)》,后续若再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的另行告知。请贵方立即再自行排查作业区域并反馈我司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进场全面整改并在15日内完成整改后通知我司验收,后续若有处罚再另行通知。若贵司未按期进场整改或逾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我司将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行整改,且由贵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另附件一工程问题清单(部分)载明:泵房前连锁块位置,现场实际情况:1、管顶上方到面层深度560mm(设计要求:深度963.5mm;2、全部采用原图及石块回填,且管道下方无垫层(设计要求:管道回填总厚度为1086.5mm的6%水泥碎石回填,其中管底下方厚度150mm,埋地管道周围均采用6%水泥碎石包裹);3、未设置钢筋及传力杆(设计要求:6%水泥碎石层增加双向直径12mm三级钢间距200mm。钢筋保护层为50mm。在钢筋下方60mm位置设置长度为45cm直径25mm一级钢间距250mm的传力杆与两侧原有混泥土连接,传力杆深入原混泥土路面45cm,升入水泥稳定碎石部分1000mm);车道路面,现场实际情况:从管顶上方到面层深度400mm(设计要求:深度936.55mm);现场管底下方无垫层,无6%水泥碎石,从管底下方至管顶位置采用原图回填包裹从管顶上方至路面均采用混泥土回填,另加100mm厚沥青路面(设计要求:管道回填总厚度为1059mm的6%水泥碎石回填,其中管底下方垫层厚度150mm,埋地管道周围均采用6%水泥碎石包裹);混泥土未设置钢筋及传力杆(设计要求:在水泥稳定层上方有300mm厚钢筋混泥土C35,且与两侧原道路增加传力杆)。2025年2月26日,***某通过微信将《整改通知书》发送给***,***回复:我们现在没什么说的,需要整改的前提是你们要付钱,光会说话会发这样书那样书,不干给钱有什么说的?把合同余款付了再说好吧,并且沟槽是在合同外签的增项补充协议,先把合同尾款付了我们再进行另一步协商。***于2025年2月28日收到金宏达公司邮寄的《整改通知书》后向***某发送微信消息:都已经明确告诉你们了,不用发什么这样那样的通知书,合同尾款付了我们该整改就整改。 2025年3月4日,“***,随缘”在施工微信群中发送微信消息:@明鑫思思,你们的方案讨论的如何了?***某回复:经过公司讨论,这两个位置重新开挖,重新处理,目前在找靠谱的人来弄。定厦公司工作人员***同日在该微信群中发送消息:@航发集团吴某某,我们没收到款,谁敢去动工那我们只有喊之前的工人去围堵了哟。***随即被移除群聊。 2025年3月18日,金宏达公司作为甲方与重庆众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埋地消防管道维修施工-土建部分整改施工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土建整改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按照原设计要求、规范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完成所承接的施工内容。主要施工内容有:1.消防水池外漏水官网按照预计焊接处开挖出来,待管道重新焊接试水试压成功后再回填(不含管道焊接施工,需另签合同);2.大门口漏水管网全部开挖拆除(管道不利旧,采用同等质量管道焊接,防腐),待管道焊接试水试压成功后再回填(不含管道施工,需另签合同),按照原设计的要求进行恢复。合同暂定预计总额261000元,最后以实际收方结算。 2025年4月13日,金宏达公司与众帆公司签订《佛耳岩码头暗埋消防管漏水点排查及恢复项目结算单》(以下简称恢复项目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181500元。同日,金宏达公司与明鑫公司签署《消防整改完工验收单》,另明鑫公司与航运公司签署《消防工程整改完工验收单》,验收单中均载明:开工日期2025年2月20日,整改原因:2024年1月14日发现消防泵房压力表指针指数降为零,经过初步排查为泵房前埋地管道及大门口埋地管道漏水导致,施工单位开挖排查后发现消防埋地管道安装工艺及路面恢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导致的漏水。现指令贵司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重新安装管道、加固焊接、原土回填、垫层、碎石层、钢筋网加固、路面浇筑、沥青路面恢复、连锁块恢复。水泵房平台埋地管道8个坑位开挖按设计回填恢复、大门口埋地管道位置开挖设计回填恢复等验收合格。金宏达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4日、15日,共计转账支付众帆公司整改工程工程款181500元。 另查明,2023年9月1日,明鑫公司代金宏达公司支付定厦公司226000元。明鑫公司代金宏达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8日、9月30日转账支付定厦公司指定收款人即重庆迈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计400000元。上述付款金额共计626000元,定厦公司与金宏达公司均认可作为金宏达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 又查明,金宏达公司举示了明鑫公司盖章确认的两份结算单,其中一份载明:承包合同价:1130000,合同外增加项174186.53元,扣款项:合同内未施工项金额为223899.51元、支墩安装由***负责48000元、土建资料及验收资料50000元、材料送检50000元、施工过程中监理、审计费用、建设单位审计费用60000元、工期违约(施工过程中罚款2000元)62000元,结算金额810287元。另一份结算单金宏达公司称系由其向定厦公司出具,但明鑫公司错盖章,载明:承包合同价:1130000,增加项金额为115324.09元(含铲除原有外墙面砖7.97平方米计价40.54元、钢筋混凝土电缆沟5平方米计价2363.58元、外墙满刮腻子271.99平方米计价1773.81元、外墙真石漆271.99平方米计价22986.42元、墙面分格勾缝271.99平方米计价1244.63元、外墙面水泥浆一道423.72平方米计价1971.48元、外墙满刮腻子423.72平方米计价2763.33元、外墙涂料423.72平方米计价9830.30元、室外消防管网土石方开挖、回填、路面、出渣、沥青等所有工艺263.8米,单价250元,计价65950元,备注:70%左右的工艺合同总价包含在内本次计取),扣款项:未施工项金额为134999.75元,支墩安装由***负责48000元、土建资料及验收资料50000元、材料送检50000元、施工过程中监理、审计费用、建设单位审计费用60000元、工期违约(施工过程中罚款2000元)62000元,结算金额840324元。金宏达公司认为明鑫公司确认的扣款项共计493899.51元应在案涉工程应付款中进行扣除。定厦公司仅同意7000元的资料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再查明,金宏达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予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予峰公司)签订《工程消防资料整理编制归档项目承揽合同》,约定由予峰公司负责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相关档案资料收集、编制等。费用为39000元。2023年10月10日,金宏达公司重庆分公司转账支付予峰公司咨询费15000元。 2023年12月8日,金宏达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由***就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施工项目预结算及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服务范围: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改造工程土建部分的过程跟踪及结算(包括:堆场改造、消防泵房及水池土建共计1779314元合同造价范围)。咨询费不含税15000元。金宏达公司举示了2023年12月29日***转账支付***5000元、***分别于2024年10月18日、2025年1月27日转账支付***共计10000元的3份银行转账记录。 金宏达公司举示了一份其作为发包人与重庆鑫熙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熙宁建司)签订的《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内容:1.铺地管道支墩安装;2.给水管道拆装;3.消火栓管道因需要安装支墩需重新拆装;4.管道刷漆。另举示金宏达公司与鑫熙宁建司签订的《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为50171.70元。同时举示了明鑫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1日、2024年9月30日向鑫熙宁建司共转账支付备注为材料款、安装服务费共计30000元的2张华夏银行网上交易电子凭证。 同时查明,2024年3月15日,***通过微信向周某某发送一张照片并发送消息:这是思思调整了的价格,你和你们***确认下。照片内容为:重庆港主城港区佛耳岩作业区一期、二期消防系统升级土建工程增量确认单,载明有水池泵房周边连锁块恢复混凝土及回填、老泵房室内腻子乳胶漆、泵房内电缆沟等13个项目,定厦公司报送价格为176131.50元。金宏达公司核减后确认价格为94981.05元,现定厦公司予以认可。 定厦公司与金宏达公司于庭审中均认可案涉工程经交通质检部分或建委验收合格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就“水池泵房周边连锁块恢复混凝土及回填、老泵房室内腻子乳胶漆、泵房内电缆沟等13个项目”合同内增项金额为94981.05元。 定厦公司于庭审中陈述,2024年11月12日沟槽长度收方单中载明的系合同内及增量部分总的收方量,但从其提供的施工图纸中,仅206平台系合同内约定的沟槽开挖量为27米,除27米外的应为堆场改造中增量部分。电线沟宽1米5至1米6;定厦公司只负责制作支墩,安装支墩由安装管道的负责;已开票发票金额626000元。 金宏达公司于庭审中陈述,2024年11月12日沟槽长度收方单中载明系合同内及增量部分总的收方量,并未区分合同内及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沟槽范围。金宏达公司无法区分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各自约定的沟槽范围。但根据其提供的案涉工程施工图和工程竣工图所显示在206平台前、水泵房前沟槽开挖的数量粗略计算为120米左右,案涉工程整个沟槽数量在240-250米;案涉分包合同结算金额应为1130000+94981.50元,但应扣减未施工项223899.51元、***支墩安装费用48000元、土建资料及验收资料费50000元、材料送检费50000元、施工过程中监理、审计费用、建设单位审计费用60000元、工期违约罚款62000元,共计493899.51元以及整改费用181500元;***实际是鑫熙宁建司项目负责人,金宏达公司管理不规范,在相关文书中将应支付鑫熙宁建司费用写为***,金宏达公司与鑫熙宁建司结算单制作后发现鑫熙宁建司未完全按双方结算量施工,为此予以扣除了20000余元,实际应付48000元。现目前已付30000元,剩余款项未支付;金宏达公司与明鑫公司已办理结算,结算金额810000余元,明鑫公司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已支付金宏达公司。 第二次庭审中,定厦公司与金宏达公司均同意自行到现场就206平台具体的沟槽开挖长度进行现场测量后答复本院。定厦公司举示了照片及视频,称2025年4月22日定厦公司工作人员周某某与金宏达公司工作人员***等人一同到现场就206平台具体的沟槽开挖长度等进行了测量,206平台沟长26.5米,周某某签字确认后***等人拒绝签字。定厦公司以27米计算206平台具沟槽长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定厦公司举示的《土建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收方单、收方照片、《质量核验报告》、《港口工程验收证书》、《初审结果确认表》、微信聊天记录、工商银行网上交易电子回单,金宏达公司举示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图、收方单、《结算审核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整改通知书》、《土建整改施工合同》、《恢复项目结算单》、《消防整改完工验收单》、农业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之规定,金宏达公司将其从明鑫公司承揽的案涉工程转包给定厦公司,金宏达公司与定厦公司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另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案涉工程于2024年7月16日验收合格,可参照《土建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由金宏达公司折价补偿定厦公司。双方就合同包干价1130000元及合同内增项金额94981.05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增加的沟槽量结算金额,本院评析如下,参照《补充协议》约定沟槽开挖单项以实际竣工收方为准,结算金额不在合同总额中,故沟槽开挖的结算金额应另行计算。同时约定“对沟槽开挖单价的约定“除合同约定206平台水泵房前沟槽开挖恢复外,其他沟槽开挖恢复单项结算价格以1米长*宽1米内:1580元/米,1米长*宽1.5米内每米:1720元/米”,《土建施工合同》虽未载明206平台水泵房前沟槽开挖的米数,但从定厦公司举示的施工图及现场测量情况,其以27米作为《土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故以收方单中载明的沟槽总长度计算沟槽开挖结算金额为407296元[(263.8米-27米)×1720元/米],故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应为1632277.05元(1130000元+94981.05元+407296元),质保金金额为48968.31元(1632277.05元×3%),另参照《土建施工合同》约定于交通质检部分或建委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计算总金额的97%,即金宏达公司应于2024年7月16日支付定厦公司1583308.74元(1632277.05元×97%),金宏达公司仅支付626000元,尚欠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金额为957308.74元(1583308.74元-626000元)。同时参照《土建施工合同》约定定厦公司应提供发票,否则金宏达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故在付款前,定厦公司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关于金宏达公司辩称需扣除的应扣减未施工项223899.51元、***支墩安装费用48000元、土建资料及验收资料费50000元、材料送检费50000元、施工过程中监理、审计费用、建设单位审计费用60000元、工期违约罚款62000元,共计493899.51元以及整改费用181500元。上述款项能否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本院评析如下,关于未施工项所涉的扣除金额,金宏达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存在上述未施工完成部分,且施工《土建施工合同》就合同价款约定为包干总价,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故该笔费用本院认为不应扣除。关于***支墩安装费用,金宏达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系因定厦公司施工不合格所导致返工所产生,故该笔费用本院认为不应扣除。资料费定厦公司自认承担7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其余资料费、材料送检费、审计费,金宏达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系就履行案涉合同并经定厦公司委托代为支付所实际产生的费用,故上述费用除7000元外,本院认为不应扣除。关于工期违约罚款,金宏达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系由定厦公司原因所导致及具体损失的证据,该笔费用,本院认为不应扣除。关于整改费用181500元,从金宏达公司举示的证据来看,业主单位发现消防站压力降为0,从而怀疑系管道漏水所致。2025年2月21日挖开管道后发现漏水系焊接和回填存在问题。金宏达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定厦公司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定厦公司限期整改,定厦公司以未支付工程尾款为由拒绝整改,因漏水导致消防站压力为0,事关消防站能否正常运转,定厦公司不得以未付工程款为由拒不履行质保责任,故金宏达公司因定厦公司所施工部分进行整改所产生的181500元应由定厦公司承担。案涉工程质保金48968.31元抵扣后的不足部分132531.69元应抵扣金宏达公司的应付工程款。 综上,金宏达公司应支付定厦公司工程款817777.05元(957308.74元-7000元-132531.69元),但以定厦公司向金宏达公司开具金额为817777.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定厦公司部分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17777.05元,付款前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须向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817777.0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3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30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27元、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6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