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03执恢103号
**、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3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登记在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3元由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2019)粤13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150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逾期均未履行。为防止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涉案房产,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查封了***预许字号(2013)第027号预售许可证项下涉案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涉案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暂不具备转移登记条件,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裁定对(2020)粤1303执1505号案终结执行。
原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其申请解除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的查封,并表示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执行不能的风险和其他法律后果,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裁定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2021年12月1日,本院前往惠州市惠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涉案房产已于2021年9月18日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
2022年1月21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号(2022)粤1303执恢103号。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是本院(2021)粤1303执294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该案中有执行款应支付给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本案从(2021)粤1303执2947号案提取执行款3203元[票据号码:0000370783]至本案执行,本院从中收取受理费2703元、执行费500元予以上缴国库。至此,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行为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