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1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月2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
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xx。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13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将登记在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百万花城花园xx号房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03元由被告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2019)粤1303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将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百万花城花园xx号房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1505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在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百万花城花园xx号房未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前,为防止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移涉案房产,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查封了***预许字号(2013)第027号预售许可证项下涉案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百万花城花园xx号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函询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涉案房产是否具备首次登记条件、查封、抵押、能否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等情况,该局以惠阳自然资源[2020]1419号复函称,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百万花城花园xx号房在该局登记平台无任何登记信息,位于惠州市惠阳区秋长镇“百万花城花园”项目尚未申请首次登记,如要处置该房产,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业务。
本院认为,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已书面函复惠州市惠阳区××花园××**××房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述房产暂不具备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条件,应终结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粤1303执1505号案终结执行。
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