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民初1355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链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