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2民初1355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费用为由,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链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