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03民初932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坚,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磊,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0层08号。
原告***与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