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02民初5311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宜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水部龙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北东*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20层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高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为37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金亮
审判员张淦如
人民陪审员唐伟豪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