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2执365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远达实业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组织机构代码72330768-X。
法定代表人:崔黄根,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政裕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9574615-0。
法定代表人:江传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远达实业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徽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斌红
审判员 宋 旭
审判员 周良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