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

***、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872号
原告:***,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旭,辽宁泰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四方台村。
法定代表人:王利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士达,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煚平,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士达,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张明涛,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方,辽宁荣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兴郁,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196号。
法定代表人: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刘煚平、***、张明涛、杨兴郁、沈阳市苏家屯区城市建设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安龙
人民陪审员  范莉君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