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

***与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11民初2410号 原告:***,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四方台村。 法定代表人:刘煚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11月24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4日,被告就**路沿线村屯亮化工程长辛甸村路灯安装工程发包给了***(自然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11月24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以每天1300元的价格雇佣车主***的橘红色90型号钩机(司机***)进行施工作业。同时,雇佣***、***以及原告等6位村民,配合钩机进行回填土力工作业。11月30日下午12时左右,***驾驶钩机开始由南向北倒车用抓钩回填土,由于启动作业时没有按喇叭,忽视瞭望,突然操作,将正在抓钩机北侧人工清理路面残土的原告双腿压伤,当天为原告来现场工作地6天。原告住院花费30余万元。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案原告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金也未领取退休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且被告存在违法分包的事实,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沈阳世方电力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的人员,与***形成雇佣关系,与被告无任何关系;本案的原告在2020年的时候就已年满69周岁,超过了工人工作的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24日,被告将**路沿线村屯亮化工程长兴甸村路灯安装工程发包给了***(自然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20年11月24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找到***,***又找了原告在内的五个人来到长兴甸村干活,***以每天1300元的价格雇佣车主***的桔红色ZX70型号钩机(司机***)进行施工作业。11月30日下午12时左右,***驾驶钩机由南向北倒车用抓钩回填土的过程中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原告双腿压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原告提出的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该条规定中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简单解释为“可以直接确认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苏家屯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情况说明”,以及原、被告庭审的陈述,可以看出,系***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原告工作内容的安排是受***管理,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不符合上述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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