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4民初212号
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勤劳胡同**。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董事长。
被告: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滑雪场**。
法定代表人:柯奇龙。
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国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66.00元由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