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民初4334号
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勤劳胡同**。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绿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永石路**。
法定代表人:宋荣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红微,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绿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彭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