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4民初3073号
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勤劳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男,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工业三区A-3-2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万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伟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