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3民初761号
原告: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高尚苑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2785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主楼906、907、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NBNR2Q。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97号中都大厦12层13层1号[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373243775。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