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7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黔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086257.2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黑名单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3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