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25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379810B。
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兴隆村全红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彬彬,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36627850U。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解除原告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9)黔0303执保25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兴业银行账户:60×××63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银行账户:62×××01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账户:13×××86CNY0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业银行账户:62×××72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兴业银行账户:60×××63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银行账户:62×××01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账户:13×××86CNY0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业银行账户:62×××72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