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银生砼搅拌站、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81民初2460号 原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北环路企甲院村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银生砼搅拌站。 住所地:**市河西镇苏庄村北, 负责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3月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银生砼搅拌站工程师。 被告: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友谊街火车站广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高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银生砼搅拌站、晋城市顺洋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80元,减半收取4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唐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