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执183号之十一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11135744-0,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1456000010181702966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15.58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1456000010181702966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5974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