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申9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平市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育英街。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高平市北环路企甲院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平市农业委员会、被申请人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晋0581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不服,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晋05民终1568号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琚帅诉再审申请人给付“高平市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项目中***村、中沙壁村秋季秸秆还田、深耕等作业劳动报酬一案,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晋058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以再审申请人作为高平市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实际施工人身份,判决再审申请人给付琚帅相应劳动报酬,该判决现已生效。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0581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和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终1568号民事裁定,重新审理,**判决;2.被申请人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1831200.96元,并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利息179022元。3.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律师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认可高平市农业委员会的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由被申请人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亦由二被申请人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再审申请人并非该合同的相对方。其无权向被申请人高平市农业委员会主张工程款。而且,申请人将二被申请人列为被告,但其在诉讼请求中并未明确二被告各自应承担何种责任。因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称其为实际施工人,并提供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8)晋0581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虽为本案二审裁定之后作出,但并不足以推翻原裁定。申请人可在据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确实充分并明确二被申请人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