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琚帅与某某、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0581民初1947号 原告:琚帅,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市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河南省人,农民。 被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环路企家院村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琚帅诉被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10月15日、12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琚帅、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第一次开庭时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未到庭;被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经两次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资款74880元及利息;2、被告长广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日,被告长广公司中标**市农业委员会的**市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被告长广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石海卢,被告***雇佣原告在******村、中沙壁村进行秸秆还田、深耕、旋耕等作业。其中,2015年秋季秸秆还田、深耕、旋耕***388.3亩,中沙壁1044.8亩,每亩口头约定作业费80元,两个村共计114640元;2016年春季旋耕***325亩,中沙壁683亩,口头约定每亩作业费30元,两村共计30240元。两项合计144880元,被告***已经支付70000元,剩余74880元未付,多次讨要未果。 被告***辩称:是长广路桥公司中的标,我是长广路桥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但项目是农委委派原告去的,和我没关系。 被告长广公司未答辩,也未递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造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中沙壁村委、***村委各出具体的证明、作业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所做工程的名称是山西省**市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农业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内容是***米秸秆粉碎还田、深耕,春季是旋耕。***秋季秸秆粉碎还田、深耕、旋耕388.3亩,2016年春季旋耕325亩;中沙壁秸秆粉碎还田、深耕1044.8亩,春季旋耕683亩。工程造价深耕、旋耕每亩80元,旋耕每亩30元,合计两村秋季114640元,两村春季30240元,总计144880元。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认可秸秆还田,不认可深耕、旋耕,认为***是300亩、中沙壁是670亩;2015年9月***、中沙壁的秸秆还田是原告完成的,2016年春季旋耕不确定是原告做的,亦非本人委派;不认可中沙壁签字的作业登记表及中沙壁和***村委的证明。 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市农业委员会于2018年11月28日出具了关于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建设项目田间工程二标段秸秆还田等工程实施情况的说明,证明内容为:该项目秸秆还田由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实施,结算面积为3328.4亩,其中中沙壁村1044.8亩、兴洞村685.9亩、上沙壁村1209.4亩、***村388.3亩,结算总价为178272元(由于承包方失误,审核时3328.4亩中1100亩不计价);该项目旋耕地由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实施,结算面积为1500亩,其中***村300亩、上沙壁村300亩、中沙壁村330亩、兴洞村300亩、***村270亩,结算总价为45000元。以上所述两项工程我委与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并已支付。经第二次开庭质证,原告认可,二被告均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本院调取的**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建设项目田间工程二标段秸秆还田等工程实施情况的说明,原告认可,二被告未予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该情况说明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市农业委员会委托造价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也符合真实、合法、关联性要求,本院也予确认。中沙壁村委、***村委各出具体的证明、作业登记表,虽能证明原告对其农田进行作业的事实,但相关数据与**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吻合,本院确认原告实施了该项工程,工程量以**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为据。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被告长广公司中标**市农业委员会的**市2014年新增粮食产能建设项目二标段工程,被告***从长广公司承包了该项目,负责实际施工。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在***村、中沙壁村进行秸秆还田、深耕、旋耕等作业,其中,2015年秋季秸秆还田、深耕、旋耕,***村388.3亩、中沙壁村1044.8亩,计1433.1亩;2016年春季旋耕,***村300亩、中沙壁村330亩,计630亩。该项工程,**市农业委员会已对长广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单价为:秸秆还田、深耕、旋耕每亩80元;春季旋耕每亩30元。2015年秋至同年12月,被告***共付原告作业费7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琚帅进行秸秆还田、深耕、旋耕作业,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约定不明,应依**市农业委员会对长广公司的结算单价进行结算,则秋季秸秆还田、深耕、旋耕每亩80元,春季旋耕每亩30元。原告琚帅共完成***村、中沙壁村秋季秸秆还田、深耕、旋耕1433.1亩,应得报酬114648元;完成该两村2016年春季旋耕630亩,应得报酬18900元。两项合计共应得报酬133548元。现被告***已经支付原告70000元,余欠63548元应当给付。原告请求74880元,因其提供的村委证明及作业登记表与本院调取的**市农业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不符,本院予以部分采信并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利息,因被告拖欠原告报酬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比照银行利息给予合理赔偿。被告长广公司系该项工程的中标人,负有完成工程并对分包的工程进行结算的义务,故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琚帅劳动报酬人民币63548元,并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赔偿原告琚帅经济损失。被告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琚帅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836元,由原告琚帅负担142元、被告***与山西长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6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