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1604号
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88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段宇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宇,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