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

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民初1294号
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88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段宇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宁,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柏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绿洋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