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

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航,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88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段宇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宁,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4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长春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闰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