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

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长春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4民初678号
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88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段宇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天泽大路1788号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