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

***、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2468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88号905室。
法定代表人:段宇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昊驰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