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

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1民初4388号
原告: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前郭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锋,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昊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