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21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彬,嫩江市科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省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朱洪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刚,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皓,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松原市弘晟喷灌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爱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