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民申37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6年8月12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男,2004年5月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1的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2,女,2008年4月16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2的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广生,男,192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显美,女,1938年5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西路80号新华书店综合楼4-6号。
法定代表人:杨莉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西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4楼4-1室。
法定代表人:魏学聪,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1、**2、孔广生、陈显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中心支公司、***、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8民终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民事再审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2、孔广生、陈显美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璟
审判员 范蕾
审判员 刘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翔宇
书记员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