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440号
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16层16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57262322。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医药(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开发区西区、经四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HCXXXG。
法定代表人:陈文霆,经理。
被申请人:**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鸡鸣西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802806123。
法定代表人:陈文霆,经理。
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医药(沧州)有限公司、**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医药(沧州)有限公司、**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8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