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05号
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16层16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57262322。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德海,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医药(沧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开发区西区、经四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MA08HCXXXG。
法定代表人:陈文霆,经理。
被申请人:**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经济开发区鸡鸣西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802806123。
法定代表人:陈文霆,经理。
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医药(沧州)有限公司、**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7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医药(沧州)有限公司、**医药(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 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