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财保101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聚贤街东工兴北路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699215442J。
法定代表人:赵广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16层1615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0657262322。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219685.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秀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