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113号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聚贤街东工兴北路北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31699215442J。
法定代表人:赵广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16层1615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000657262322。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2219685.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渤海新区正实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19685.5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