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912号
申请人:沧兴砂浆黄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羊二庄镇八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7MT205T。
法定代表人:徐俊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娜,湖南旷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16层16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57262322。
法定代表人:马忠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沧兴砂浆黄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92733.9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申请人沧兴砂浆黄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兴砂浆黄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92733.9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胡亚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