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2890号
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大厦16层1615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57262322。
负责人:马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正,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新华东路金龙广场A座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7984491723。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404469.3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沧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商业166铺、E4商业165铺、E3商业164铺、E3商业163铺、E2商业162铺、E1商业160铺、E1商业159铺、B4商业155铺、B5商业158铺、B3商业153铺、B2商业152铺、12楼1单901号、11楼1单1801号、A1A2商业11铺、9楼一单1801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宪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治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