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303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0303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93315.53元及利息(以6793315.5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6793315.53元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缴纳负担案件受理费307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721元,缴纳执行费6154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十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4.经查,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21年6月11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号××幢××号××幢××号××幢××号××幢××号不动产五处,查封期限三年。上述不动产宗地有查封,且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堰俊发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释明办案经过及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建
审 判 员 吴公海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欢
书 记 员 余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