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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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1248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祎敏,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纬十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伟,男,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予以免收,保全费1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茜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