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安县亚军五金电器商行、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1848号
原告:海安县亚军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奥华国际装饰城F区613-614。
经营者:沈亚军。
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纬十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600号大象国际中心1单元1702室。
负责人:张伟良。
原告海安县亚军五金电器商行与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6日,原告海安县亚军五金电器商行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安县亚军五金电器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安县亚军五金电器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96元,由原告海安县亚军五金电器商行负担。
审 判 员 秦昌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丽霞
书 记 员 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