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577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纬十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09453202T。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
被告:维特奥医疗养老产业投资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10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89053343J。
法定代表人:王树彬。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维特奥医疗养老产业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白力忠
人民陪审员  王有璞
人民陪审员  李继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云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