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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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3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鹤,浙江颂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纬十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国朋,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元,减半收取37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剑敏
审判员黄叶青
审判员徐燕飞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禾允
书记员陈烨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