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27执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纬十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0945320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磐安大盘山温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09451931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大盘山温泉山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2021)浙0727民初5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27执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彩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