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769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纬十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60945320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巨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