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

艾家电气(郑州)有限公司、湖南天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3892号
原告:艾家电气(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密杞路与人和路交叉口西南角新密环保科技创新创业综合体2#孵化器。
法定代表人:杜满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瑞,女,汉族,1991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天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六度庵村十组。
法定代表人:陈洪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家电气(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天宇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在答辩期内,被告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豫0183民初38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豫01民辖终5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裁定。原告艾家电气(郑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家电气(郑州)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家电气(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17元,由原告艾家电气(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