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8466号
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自愿处分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