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1民初1770号
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5-3地块、B5-4地块)B5-3地块B02号楼1-10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6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2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0月1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河间路1280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高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0月3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2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黄河西路118号蓝湾商贸广场北区7号楼1**103、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川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置业有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对***嘉置业有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嘉置业有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系自行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置业有限公司、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船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9元,减半收取3759.5元,保全费4220元,合计7979.5元,由原告江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