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蓝田县XX号XX花园XX幢XX、XX号房屋。另经“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税务、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除上述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无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
因查封的房产属轮候查封,本院依法不能处置。经本院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上述房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进 民
审 判 员 李 凯
审 判 员 甄 哲
书 记 员 王 小 龙